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4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詩晏
選任辯護人 丁威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275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連舜銘(另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接續犯意, 自民國107 年12月間起至同年108 年7 月初某日止,以每週 至少2 次之頻率,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之 艾菲爾汽車旅館房間內,與連舜銘接續為性器接合之姦淫行 為多次。嗣連舜銘於108 年7 月9 日,向其配偶即告訴人丙 ○○坦承與被告有不當男女關係,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 當時(廢止前)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二、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 款、第307 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 ,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 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 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 號 解釋應予變更,司法院於109 年5 月29日公布之釋字第791 號解釋亦有明文。
三、釋字第791 號解釋公布後,本院於109 年6 月17日收到告訴 人的刑事撤回告訴狀。法官檢索所有判決,過去似乎從未發 生過廢止刑罰後,告訴人又撤回告訴的情形。法官認為刑罰 既已廢止,即已無犯罪存在,自無從撤回告訴,上開刑事撤 回告訴狀自不生撤回之效力,無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 「告訴經撤回」的適用。
四、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依上揭說明 ,刑法第239 條之刑罰規定業經大法官宣示失其效力,是被 告被訴之犯行,現已無刑事法律所定之刑罰可資處罰,被告 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本院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五、附記事項:
㈠法官在108 年12月30日準備程序時,告知告訴人、被告及辯 護人丁威中律師,法官欲就本案聲請釋憲,並向告訴人建議 因大法官何時會作成解釋尚未可知,未來若宣告違憲,已經 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能有時效上的問題,告訴人 可以考慮是否先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另行向民事庭起 訴。惟告訴人一直沒有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於109 年 5 月21日,本院民事庭前來調卷,法官才知道原來告訴人已 經另行向民事庭起訴。
㈡告訴人於刑事案件中委任林修弘律師為告訴代理人,民事案 件中亦委任林修弘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法官調取民事庭卷宗 ,其內的「民事起訴狀」與刑事卷宗內的「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內容大同小異,請求的原因事實及金額均完全一 致,且民事起訴狀的原告送達代收人之地址、電話,與林修 弘律師事務所相同,兩份書狀的用語也不是非法律專業的告 訴人所能寫出,堪認兩份書狀均是由林修弘律師所擬。林修 弘律師於109 年1 月2 日聲請閱覽刑事所有卷宗,且「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為其所擬,必然知悉告訴人已提出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告訴人卻又於109 年2 月4 日向民事庭起 訴,顯然是重覆起訴。因本院刑事分案與民事分案乃不同系 統,所以民事庭法官只能從民事起訴狀中得知有刑事案件繫 屬在刑事庭,不會知道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存在。嗣民事庭 法官裁定命原告補繳新臺幣(下同)10,900元的裁判費,原 告亦於109 年2 月27日如數繳納。
㈢告訴人所提的民事訴訟乃重覆起訴,民事庭法官知悉時,依 法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直接裁 定駁回,【告訴人將損失在民事庭所繳納的10,900元的裁判 費】,告訴人的民事訴訟處於隨時會遭裁定駁回的危險中。 而被告方見告訴人重覆起訴,其實可以書狀向民事庭法官說 明告訴人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庭法官即會直接裁 定駁回起訴,被告即可省去開庭之煩。後續民事庭法官於10 9 年4 月21日及5 月21日兩次開庭時,告訴人、其訴訟代理 人林修弘律師、被告及被告訴訟代理人丁威中律師之複代理 人,卻均未向民事庭法官提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存在。若 告訴人的民事訴訟遭法官裁定駁回,【被告開庭耗費的時間 精神及聘請律師所花費的金錢,將付諸流水】。 ㈣釋字第791 號解釋於109 年5 月29日公布,宣告刑法第239 條違憲,自公告日起失其效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免訴判決時,應以判決駁回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法官考量告訴人在民事庭的起訴乃重覆起訴,所 以請書記官於109 年6 月2 日電詢告訴人是否願意撤回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如此一來,在民事庭繫屬的案件就不會是重 覆起訴,即無遭民事庭裁定駁回的風險。告訴人表示願意撤 回,並表示後續請與告訴代理人林修弘律師聯繫,書記官與 林修弘律師及其助理多次聯繫,請其儘速提出撤回狀,最後 終於在【15天後】的109 年6 月17日收到蓋有告訴人印文的 刑事附帶民事撤回起訴狀。響了4 個月多的警報,至此才解 除。
㈤法官認為有必要記載本案中相關律師處理案件之情節,特於 判決中說明如上。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