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2171號
TCDM,108,交易,2171,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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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2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絨於民國108年3月12日上午7時33分 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潭子 區合作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復興路1段之交 岔路口,欲左轉復興路1段時,原應注意行至交岔路口,轉 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且應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 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又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 線、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而搶先左轉,適有告 訴人林雅潔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搭載告 訴人賴○蓁(96年6月生,完整姓名年籍詳卷),沿合作街 由東往西方向行駛,亦駛至上開交岔路口,見狀閃避不及而 與被告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林雅潔受有雙側性膝 部挫傷及左側足部擦挫傷等傷害;告訴人賴○蓁則受有左側 下肢挫傷之傷害。經告訴人2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修 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過失傷害罪 ,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2人已撤回 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憑,揆諸前開法條規定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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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