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1033號
TCDM,107,附民,1033,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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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33號
原   告 陳芳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被   告 許竣凱


      劉俊坤


      林欣宜


      吳宗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
第26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
關於原告其餘請求部分(即上開案件刑事同案被告朱翊賓),業
經本院以上開刑事判決就被告朱翊賓諭知無罪,是原告就該部分
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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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