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33號
原 告 陳芳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被 告 許竣凱
劉俊坤
林欣宜
吳宗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
第26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
關於原告其餘請求部分(即上開案件刑事同案被告朱翊賓),業
經本院以上開刑事判決就被告朱翊賓諭知無罪,是原告就該部分
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