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垚信
選任辯護人 楊博任律師
被 告 費靖傑
鄭凱陽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郭學廉律師
被 告 林敬雄
選任辯護人 古富祺律師
被 告 陳俊男
林彥亨
蔡典宏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1
550 號、第12712 號、第20407 號、第21823 號、第28112 號、
第308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d○○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被訴如附表三編號1 部分無罪。被訴如附表三編號36至編號39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G○○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
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訴如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35部分均無罪。被訴如附表三編號36至編號39部分均公訴不受理。V○○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之。
巳○○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3 、編號5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被訴如附表三編號40部分公訴不受理。
A○○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4 、編號6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被訴如附表三編號40部分公訴不受理。
卯○○幫助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8 所示之物,沒收之。
S○○幫助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 所示之物,沒收之。被訴如附表三編號40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d○○前於國華徵信社、一統徵信社任職時,結識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綽號「老哥」之成年男子,d○○為獲取高額 利益,竟與「老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 財及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聯絡,於民 國105 年6 月22日前之某不詳時間,先與「老哥」共同謀議 以無線針孔攝影機,換裝汽車旅館房間及車庫內裝設之煙霧 感測器之方式,竊錄入住在該房間內房客性愛過程等非公開 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畫面,再持向房客及旅館索取金錢, 倘「老哥」索取之金錢未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d○ ○可獲取100 萬元之利益;如索取之金錢逾500 萬元,d○ ○則可獲取索取金額2 成之不法利益,謀議既定後,d○○ 乃以每件5,000 元之代價,僱請平時以駕駛計程車為業,惟 具有水電配線專長之G○○協助安裝無線針孔攝影及傳輸器 材。詎G○○知悉不得無故以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 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為圖不法利益,遂予允諾,並與 d○○共同基於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 聯絡,由d○○於105 年6 月22日前之某不詳時間,透過網 路購物平臺,購得無線針孔攝影機、無線網路卡、煙霧感測 器後,G○○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或租 用車牌號碼000-0000、RAU-5296號自小客車搭載d○○,於
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之時間,分別在彰化縣○○鄉○ ○街00號「紅樓汽車旅館」107 號房、臺中市○○區○○路 0 段000 號「雲河概念旅館」1103號房、臺南市○○區○○ 街0 段000 號「青森精品商旅」210 號房、南投縣○○鎮○ ○路0000號「山月景緻汽車旅館」205 號房、高雄市○鎮區 ○○○路000 巷00號「美麗四季汽車旅館」112 號房、臺南 市○區○○路0 段000 號「激點情境汽車旅館」201 號房, 利用投宿在該等汽車旅館之機會,將上開無線針孔攝影及傳 輸器材偽以煙霧感測器之外觀,安裝在各該車庫及房間內, 並連接房間內緊急照明線路用以供電(d○○、G○○另有 在臺南市○○區○○路00號「夏卡爾汽車旅館」216 號房、 前揭「美麗四季汽車旅館」132 號房安裝無線針孔攝影及傳 輸器材,惟未據告訴)。待附表一所示之房客,於附表一所 示之時間,投宿在前揭裝設有無線針孔攝影及傳輸器材之汽 車旅館時,經無線針孔攝影機攝錄渠等駕駛車輛之車牌號碼 ,及與配偶或婚外情對象之性愛影像後,該等影像隨即以無 線傳輸之方式,傳送至大陸地區針孔攝影機廠商所提供之公 共視頻服務器儲存,d○○遂下載廠商提供之客戶端應用程 式,並登入帳號、密碼,取得所攝錄之影像後,再將該等影 像上傳至大陸地區之雲端硬碟(百度雲),使「老哥」得以 d○○提供之雲端硬碟帳號、密碼登入後,取得該等影像, d○○、G○○與「老哥」即共同以上開方式,自105 年7 月30日起,竊錄入住附表一所示各該旅館房內房客之非公開 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另有竊錄入住前揭汽車旅館之房客P ○○、J○○、B○○、R○○、D○○、b○○、O○○ 、T○○、寅○○,惟未據渠等告訴;房客丙○○部分,業 據撤回告訴【O○○、T○○、寅○○、丙○○部分,詳後 述公訴不受理部分】)。嗣「老哥」透過不詳管道,取得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樹林分局偵查隊偵查佐V○○依 車牌號碼查得之車籍資料後,即與d○○、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恐嚇取財之犯意 聯絡,由d○○將在上開汽車旅館內竊錄之影像,擷取其中 含有附表二所示之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後, 再由「老哥」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34所示之時間,以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恐嚇附表二 編號1 至編號34所示之人需支付金錢處理,致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34所示之人心生畏懼,其中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丙○ ○因而匯款17萬元至「老哥」等人指定之帳戶內,d○○、 「老哥」等人即以上開方式恐嚇取財得逞;至其餘之人則報 警處理,且未交付任何財物,使d○○、「老哥」等人因而
未能恐嚇取財得逞。嗣因附表二所示之人接獲附表二各編號 所示之恐嚇電話、訊息或信件,要求渠等支付金錢,因不甘 受損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而查悉上情,並於附表四所示之 時間、地點,扣得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物。
二、巳○○前為國華徵信社副總經理,後任職於亞洲國際徵信有 限公司(下稱亞洲徵信公司,現已解散)擔任業務部副總一 職;A○○亦任職於亞洲徵信公司。緣巳○○於106 年3 月 間,受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鄒姓女子,以前金30萬元之代 價,委託調查己○○之行蹤及生活作息。而巳○○、A○○ 為便於追蹤己○○與其女性友人之活動紀錄,乃於106 年3 月14日下午3 時前之某不詳時日,將具有記錄被追蹤者行蹤 功能之衛星追蹤器1 具(內含追蹤器GPS 、追蹤器GPS 電池 、追蹤器GPS 強力磁鐵、行動電話GSM 訊號發射模組、行動 電話SIM 卡、GPS 訊號接收模組及接收天線),裝設在己○ ○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底盤,巳○○、A○○再以智慧型行動 電話下載「GPS 查車」軟體,並在該軟體輸入業者提供之帳 號(000000000 )、密碼後,即可立即顯示出己○○駕駛之 前揭自小客車目前行蹤,巳○○、A○○與斯時任職於亞洲 徵信公司之S○○,遂透過上開衛星追蹤器所取得己○○之 行車紀錄,於106 年3 月14日下午3 時至6 時許、106 年3 月28日下午6 時至晚間8 時許、106 年4 月3 日上午10時至 下午4 時許、106 年4 月6 日下午3 時至6 時許、106 年4 月13日下午3 時30分至6 時30分許、106 年4 月13日下午6 時30分至晚間5 時10分許,在沐蘭精品旅館臺北館(址設臺 北市○○區○○路000 號)、Breeze微風廣場(址設臺北市 ○○區○○○路0 段00號)、GLORIA OUTLETS華泰名品城( 址設桃園市○○區○○路000 號)、沐蘭精品旅館臺北館、 沐蘭精品旅館臺中館(址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 號)、 与玥樓頂級粵菜餐廳(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 ),拍攝並取得己○○與女性友人共同出入汽車旅館及其他 場所之照片(巳○○、A○○、S○○所涉妨害秘密部分, 未據己○○告訴,詳後述公訴不受理部分)。而巳○○透過 E○○委託V○○查得己○○之真實年籍身分後,認己○○ 財力豐厚,有利可圖,竟與A○○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而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6 年4 月15日下午5 時許 ,在臺北捷運市政府站,由巳○○、A○○上前攔下斯時欲 前往搭乘捷運之己○○,再由巳○○以「林正揚」之名義, 出示渠等前揭拍攝之照片及己○○、女性友人配偶之臉書通 訊軟體翻拍照片,並向己○○恫稱:須支付600 萬元,否則 將寄送上開照片予雙方配偶等語,己○○深恐影響雙方家庭
及其工作事業,且見巳○○對其行蹤瞭若指掌,致心生畏怖 ,乃與巳○○進行議價,嗣因己○○表示無力支付鉅額款項 ,巳○○遂而同意降價為360 萬元,同時留下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門號供己○○與其聯繫,並限期己○○須於106 年 4 月19日前付款完成,始與A○○離去。期間,巳○○除於 106 年4 月16日下午4 時54分許,偕同A○○前往己○○所 任職,址設臺中市之醫院(下稱本案醫院),與己○○見面 外,並多次透過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己○○,以 上開理由恐嚇要求己○○需儘速支付金錢。俟因己○○不堪 其擾,乃於106 年4 月17日下午3 時56分許,前往警局報案 ,並與巳○○、A○○相約於同年月20日,在本案醫院之辦 公室見面,佯裝願交付現金360 萬元,以取回渠等所拍攝之 全部照片。而卯○○、S○○前均曾與A○○在他人車輛上 裝設GPS 定位追蹤器之方式,共同跟監拍攝或竊錄他人之非 公開活動,卯○○、S○○應可預見巳○○、A○○以前述 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日後可能會持以向他人恐嚇、脅 迫支付金錢,竟仍基於幫助巳○○、A○○恐嚇取財之犯意 ,於106 年4 月20日下午5 時40分許,由S○○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巳○○、A○○及卯○○一同 前往本案醫院之約定地點,以上開理由恐嚇要求己○○交付 款項未果後,渠等即於本案醫院大廳叫囂,經己○○出面安 撫,並同意必於翌日(即21日)交付款項後,巳○○、A○ ○、卯○○、S○○始離去。迨於106 年4 月21日下午3 時 18分許,由卯○○駕駛前揭自小客車,搭載巳○○、A○○ 再度前往本案醫院,由巳○○、A○○進入本案醫院9 樓辦 公室內欲向己○○取款,嗣因己○○要求需檢視渠等前揭拍 攝之照片,卯○○乃返回前揭駕駛之自小客車拿取裝有上開 照片之牛皮紙袋,並交付予A○○後,巳○○、A○○、卯 ○○旋為在場埋伏之員警當場逮捕,渠等因而未能恐嚇取財 得逞,員警並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地點,扣得附表五各編 號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三、V○○於95年10月24日起至106 年5 月4 日止,先後擔任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警員(任職期間:95年 10月24日起至99年4 月23日,第11序列)、海山分局偵查隊 偵查佐(任職期間:99年4 月23日起至105 年11月2 日,第 10序列)及樹林分局偵查隊偵查佐(任職期間:105 年11月 2 日起至106 年5 月4 日,第10序列),職司戶口查察、刑 事案件調查及人犯解送等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可 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及採取其他必要之公權 力之具體措施,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V○○明知自然人之姓名、出 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及車牌號碼等資 料均屬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且知悉職務上 所查得之資料,限於偵辦犯罪等公務用途所需,該等資料屬 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公務員負有保守秘密之 義務,並不得任意非法蒐集、利用及洩漏予他人知曉。V○ ○因無力償還對他人之債務,經友人即離職員警E○○(另 行通緝)向其表示若可協助查詢戶役政、車籍等資料,將可 代為向他人說情允為延緩清償,詎V○○為免遭受他人追討 債務,與E○○均明知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利 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且於符合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6 條第1 項、第19條、第20條所定之各款情形者 ,始得為特定目的之蒐集、利用,竟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 秘密與意圖損害他人利益,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 聯絡,由V○○擅自於附表六所示之查詢時間,在任職之警 察機關辦公處所,利用職掌之公務電腦,開啟內政部警政署 「警政知識聯網」網頁,自「單一登入系統入口網」登入後 ,輸入其所使用之帳號、密碼,並依所查詢個人資料之類別 ,自行政、刑事及交通等不同選項登入,非法查詢並蒐集附 表六所示車牌號碼或身分證號之相關姓名、年籍或車籍等個 人資料後,V○○再以當面告知,或透過其所持用門號為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或其他不詳方式,非法洩漏該等國防以 外應秘密之個人資料予E○○,再由E○○以不詳方式轉知 綽號「老哥」之成年男子及巳○○等人而非法利用之,足生 損害於附表六所示之人。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同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 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據以認定事實之 傳聞證據,被告d○○、G○○、V○○、巳○○、A○○
、卯○○、S○○、渠等辯護人及公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 結前,均不爭執而未曾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及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出於非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 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揆 諸前開說明,依法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固無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然經本院於審理 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 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 據。
貳、有罪部分
一、認定事實部分
(一)被告之自白與辯解
1.訊據被告d○○固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時間, 在前揭汽車旅館車庫及房間內安裝無線針孔攝影及傳輸 器材而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事實,惟 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既遂及未遂之犯行,辯稱:因「 老哥」說出了事情,會幫伊照顧伊家大小,意思是要對 伊家人不利,所以伊才幫「老哥」抄恐嚇信函,伊是在 「老哥」威脅下才做的,伊沒有恐嚇取財的意圖云云( 見本院卷一第196 頁反、卷三第282 頁)。 2.訊據被告G○○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事實,均坦承不 諱。
3.訊據被告V○○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示之事實,坦承不諱 。
4.訊據被告巳○○、A○○固均坦承有持渠等所拍攝,內 含被害人己○○與女性友人共同出入汽車旅館及其他場 所之照片予被害人己○○觀覽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 何恐嚇取財未遂之犯行,被告巳○○辯稱:照片是己○ ○請伊拿去本案醫院給他看的,伊沒有在捷運站攔下己 ○○,當時也沒有拿照片給己○○看,當初是伊在跟蹤 己○○時,被他發現,當時他詢問伊的身分,伊有表示 是徵信社,是己○○請伊跟他談,電話也是己○○打給 伊的,伊從頭到尾都沒有恐嚇己○○云云(見本院卷三 第285 頁、第288 頁);被告A○○辯稱:第1 次見面 時,並沒有攔下己○○,也沒有拿照片給己○○,伊一 開始完全沒有要跟己○○要錢,是跟己○○討論之後, 己○○知道有人委託調查他,所以主動提出要給錢,希 望購買資料,不要讓資料外流云云(見本院卷三第448
頁)。
5.訊據被告卯○○、S○○固均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二所 示之時間,一同前往本案醫院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 何幫助恐嚇取財未遂之犯行,被告卯○○辯稱:因A○ ○要伊陪他出去走走,所以伊於106 年4 月20日、21日 跟巳○○、A○○一起去本案醫院,A○○沒有跟伊說 要幹嘛,只是要伊開車跟他去走走,伊不清楚他們進去 辦公室做什麼,伊在外面等,伊完全不認識己○○,另 A○○有叫伊去車上拿牛皮紙袋,但伊不知道裡面是照 片云云(見本院卷一第93頁反、卷三第448 頁);被告 S○○辯稱:伊於106 年4 月20日當天,因無聊去找A ○○,他們剛好要出去,伊只是以朋友身分,負責開車 載他們去本案醫院云云(見本院卷一第93頁反、卷三第 285頁)。
(二)犯罪事實欄一:被告d○○、G○○所涉犯行部分 1.被告d○○有於105 年6 月22日前之某不詳時間,與「 老哥」共同謀議以無線針孔攝影機,換裝汽車旅館房間 及車庫內裝設之煙霧感測器之方式,竊錄入住在該房間 內房客性愛過程等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畫面, 再持向房客及旅館索取金錢,倘「老哥」索取之金錢未 逾500 萬元,被告d○○可獲取100 萬元之利益;如索 取之金錢逾500 萬元,被告d○○則可獲取索取金額2 成之不法利益,謀議既定後,被告d○○乃以每件5,00 0 元之代價,僱請被告G○○協助安裝無線針孔攝影及 傳輸器材;又被告d○○於105 年7 月30日前之某不詳 時間,透過網路購物平臺,購得無線針孔攝影機、無線 網路卡、煙霧感測器後,被告G○○即駕駛車牌號碼00 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或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RAU- 5296號自小客車搭載d○○,於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之時間,分別在紅樓汽車旅館107 號房、雲河概念 旅館1103號房、青森精品商旅210 號房、山月景緻汽車 旅館205 號房、美麗四季汽車旅館112 號房及激點情境 汽車旅館201 號房,利用投宿在該等汽車旅館之機會, 將上開無線針孔攝影及傳輸器材偽以煙霧感測器之外觀 ,安裝在各該車庫及房間內,並連接房間內緊急照明線 路用以供電,安裝無線針孔攝影及傳輸器材;另附表一 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之告訴人,於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 之時間,投宿在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汽車旅館時,經 無線針孔攝影機攝錄渠等駕駛車輛之車牌號碼,及與配 偶或婚外情對象之性愛影像後,該等影像隨即以無線傳
輸之方式,傳送至公共視頻服務器儲存,被告d○○再 將該等影像上傳至大陸地區之雲端硬碟(百度雲),使 「老哥」得以被告d○○提供之雲端硬碟帳號、密碼登 入後,取得該等影像等情,業據被告d○○、G○○均 坦承不諱,且經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所述亦均互核相 符,並經證人即告訴人天○○、許正義、W○○、乙○ ○、M○○、H○○、戊○○、Z○○、庚○○、丑○ ○、F○○、子○○、亥○○、黃○○、未○○、玄○ ○、午○○、地○○、宙○○、c○○、Q○○、辰○ ○、I○○、e○○、戌○○○、宇○○、申○○、甲 ○○、Y○○、K○○、辛○○、X○○、壬○○、丁 ○○、證人即天○○之配偶U○○、證人即紅樓汽車旅 館主管癸○○、證人即美麗四季汽車旅館經理C○、證 人即美麗四季汽車旅館櫃臺服務人員陳虹秀、證人即山 月景緻汽車旅館館長a○○於警詢時;證人即雲河概念 旅館營運主任官勝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俱相符(見 105 年度他字第5691號偵卷一第4 頁至第8 頁、第13頁 至第15頁、第41頁至第46頁、第172 頁至第173 頁、10 5 年度他字第5691號偵卷二第129 頁至第132 頁、第14 2 頁至第145 頁、第218 頁至第220 頁反、105 年度他 字第5691號偵卷四第165 頁至第166 頁、106 年度偵字 第28112 號偵卷三第1 頁至第3 頁、第5 頁至第7 頁、 第9 頁至第11頁、第13頁至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 第23頁至第25頁、第28頁至第32頁、第35頁至第36頁、 第38頁至第38頁反、第40頁至第63頁、第65頁至第68頁 、第70頁至第82頁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他 字第1482號偵卷第3 頁至第4 頁),復有雲河概念旅館 1103號房105 年7 月份房客清查資料、雲河概念旅館11 03號房105 年7 月1 日至105 年8 月24日住房資料、雲 河概念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於105 年7 月30日開立之收銀 機統一發票影本、105 年9 月14日履勘現場筆錄(地點 :雲河概念汽車旅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 四分局雲河汽旅偷拍案電話門號、序號關聯圖、雲河概 念旅館1103號房駕駛高級車輛調查表、雲河概念旅館11 03房於105 年7 月1 日至8 月24日入住人員車籍清查表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 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癸○○)、彰化縣警察局現場 證物清單、紅樓汽車旅館107 號房105 年11月1 日至10 5 年12月31日入住房客車籍資料、山月景緻汽車旅館20
5 號房105 年10月1 日至105 年11月30日入住房客車籍 資料、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ETC 車行紀錄、 被告G○○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小客車租賃契約書、車牌號碼00 0-0000號之小客車租賃契約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受執行人C○)、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清冊、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a○○)、 山月景緻汽車旅館指定或多次入住205 號房之客戶車牌 資料、被告d○○之本院106 年度聲搜字第1023號搜索 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d○○)、被告d○○彙整之 被害人車牌、廠牌、顏色、車籍、車主、證號、性別、 生日、戶籍地址、配偶、配偶戶籍、電話、狀態、職業 等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G○○) 、105 年12月6 日下午5 時24分許車牌號碼00-0000 號 自小客車之影像畫面截圖(告訴人亥○○部分)、105 年12月10日下午3 時20分許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 車之影像畫面截圖(告訴人黃○○部分)、105 年12月 10日上午8 時42分許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之影 像畫面截圖(告訴人宇○○部分)、105 年12月18日下 午1 時54分許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影像畫面 截圖(告訴人未○○部分)、105 年12月11日晚間11時 37分許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影像畫面截圖( 告訴人甲○○部分)、105 年12月2 日下午1 時16分許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影像畫面截圖(告訴人 Y○○部分)、105 年11月26日下午4 時10分許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影像畫面截圖(告訴人W○○ 部分)、105 年11月26日上午10時34分許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小客車之影像畫面截圖(告訴人玄○○部分) 、105 年12月19日中午12時14分許車牌號碼0000-00 號 自小客車之影像畫面截圖(告訴人午○○部分)、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107 年1 月18日中市警鑑字第1070006129 號鑑定書、美麗四季汽車旅館105 年12月13日函附之房 號R112號105 年11月3 日至12月6 日房客住宿、休息登 記資料、房號R132號105 年11月3 日至12月6 日房客住 宿、休息登記資料各1 份、美麗四季汽車旅館112 號房 扣案SIM 卡測試報告2 份、臺中市○○區○○路0 段00 0 號「雲河概念旅館」1103號房現場及採證照片49張、
彰化縣○○鄉○○街00號「紅樓汽車旅館」現場照片13 張、高雄市○鎮區○○○路000 巷00號「美麗四季汽車 旅館」現場照片17張、美麗四季汽車旅館之車牌號碼00 0-0000號客戶資料截圖3 張、美麗四季汽車旅館車牌號 碼000- 0000 號客戶資料截圖2 張、美麗四季汽車旅館 扣案物品照片10張、被告d○○扣案之隨身碟內資料之 電腦畫面截圖128 張、被告d○○扣案之ASUS筆記型電 腦內資料翻拍照片23張、106 年5 月3 日臺中市○○區 ○○路000 號8 樓之1 被告d○○住處現場查獲照片13 張、被告d○○之扣案物品照片3 張、被告G○○之扣 案物品照片1 張(見105 年度他字第5691號偵卷一第17 頁至第31頁、第47頁、第74頁至第91頁、第103 頁、第 171 頁、第200 頁、105 年度他字第5691號偵卷二第99 頁至第109 頁、第118 頁至第119 頁、第151 頁至第15 5 頁、第161 頁至第167 頁、第178 頁至第180 頁、第 183 頁至第195 頁、第226 頁至第231 頁、105 年度他 字第5691號偵卷三第1 頁至第2 頁、第7 頁、第10頁至 第13頁、第66頁至第67頁、第76頁至第81頁、第83頁、 第103 頁至第107 頁、第113 頁至第120 頁、105 年度 他字第5691號偵卷四第167 頁至第171 頁、106 年度偵 字第12712 號偵卷一第20 頁至第32頁、第74頁至第143 頁、第161 頁至第172 頁、第175 頁至第184 頁、第20 8 頁至第210 頁、106 年度偵字第12712 號偵卷二第20 頁、106 年度偵字第28112 號偵卷二第170 頁至第174 頁、106 年度偵字第28112 號偵卷三第4 頁、第8 頁、 第12頁、第18頁、第22頁、第26頁、第34頁、第37頁、 第39頁、第92頁至第93頁)在卷足憑,且有附表四編號 1 至編號32所示之物扣案可稽,足認被告d○○、G○ ○此部分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事證皆明確 ,被告d○○、G○○前揭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 部位犯行均堪認定,應俱予依法論科。
2.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30所示之人,確有於各該編號所示 之時間,接獲各該編號所示之恐嚇電話、簡訊或信件, 要求渠等需支付金錢處理,否則將散布渠等在前揭汽車 旅館內遭竊錄含有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或 影片,及山月景緻汽車旅館、青森精品商旅、紅樓汽車 旅館、美麗四季汽車旅館確有於附表二編號31至編號34 所示時間,接獲各該編號所示之恐嚇電話、訊息或電子 郵件,要求渠等需支付金錢處理,否則將訴諸媒體等情 ,為被告d○○所不否認,並經證人即告訴人天○○、
子○○、F○○、許正義、黃○○、宇○○、甲○○、 Y○○、丁○○、乙○○、M○○、H○○、辛○○、 丑○○、地○○、宙○○、c○○、丙○○、Q○○、 辰○○、壬○○、告訴人即山月景緻汽車旅館館長a○ ○、告訴人即青森精品商旅經理L○○、告訴人即紅樓 汽車旅館主管癸○○、告訴人即美麗四季汽車旅館經理 C○;證人即被害人B○○、R○○、b○○、J○○ 、P○○、D○○、O○○、T○○、寅○○、證人即 天○○之配偶U○○於警詢時之證述俱相符(見105 年 度他字第5691號偵卷一第4 頁至第8 頁、第41頁至第46 頁、105 年度他字第5691號偵卷二第129 頁至第143 頁 、第209 頁至第210 頁、第216 頁至第217 頁、105 年 度他字第5691號偵卷四第176 頁至第177 頁、106 年度 偵字第28112 號偵卷二第102 頁至第107 頁、第111 頁 至第114 頁、第124 頁至第129 頁、第158 頁至第160 頁、106 年度偵字第28112 號偵卷三第5 頁至第7 頁、 第9 頁至第11頁、第19頁至第21頁、第23頁至第25頁、 第40頁至第50頁、第60頁至第63頁、第65頁至第68頁、 第70頁至第78頁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他字 第1482號偵卷第3 頁至第4 頁),復有雲河概念旅館股 份有限公司於105 年7 月30日開立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影 本、收件人為被害人B○○之信封及信件影本、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受執行人d○○)、被告d○○彙整之被害人車牌 、廠牌、顏色、車籍、車主、證號、性別、生日、戶籍 地址、配偶、配偶戶籍、電話、狀態、職業等資料、被 害人資料各1 份、臉書通訊軟體暱稱「Nicole Byfield 」之個人頁面截圖1 張、告訴人天○○與Messenger 通 訊軟體暱稱「Nicole Byfield」之對話紀錄截圖17張、 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雲河概念旅館」1103 號房現場及採證照片35張、彰化縣○○鄉○○街00號「 紅樓汽車旅館」現場照片13張、告訴人子○○提供之行 動電話內臉書暱稱「Dela James」之個人頁面截圖5 張 、通訊軟體Messenger 與暱稱「Dela James」之對話紀 錄翻拍照片6 張、被害人R○○提供之門號+00000-000 0-0000號傳送之簡訊翻拍照片4 張、被害人J○○提供 之通訊軟體Messenger 與暱稱「NMeHN JINCOBCKNN」之 對話記錄截圖1 張、照片原檔截圖2 張、暱稱「NMeHN JINCOBCKNN」之個人頁面截圖6 張、高雄市○鎮區○○ ○路000 巷00號「美麗四季汽車旅館」132 號房現場照
片4 張、被害人寅○○提供之信件影本2 張、被害人寅 ○○提供之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Messenger 與暱稱「Ec eHNR」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3張、收件人寅○○之信封 影本2 份、收件人袁玉嬌之信封影本1 份、告訴人許正 義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000號傳送之文字訊息翻拍照 片1 張、告訴人許正義提供之其與門號+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之通聯記錄截 圖3 張、告訴人許正義提供之其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We Chat與暱稱「give me money 」之對話紀錄截圖20張、 告訴人許正義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000號傳送之照片 翻拍照片3 張、告訴人C○提供之臉書暱稱「Pasillas Eli 」個人頁面截圖1 張、傳送照片原檔截圖2 張、對 話記錄截圖5 張、被告d○○扣案之隨身碟內資料之電 腦畫面截圖128 張、被告d○○扣案之ASUS筆記型電腦 內垃圾桶還原資料之工作記帳、安裝地點及無線針孔網 卡序號、電話等資料、爆料投訴畫面擷圖12張、106 年 5 月3 日臺中市○○區○○路000 號8 樓之1 被告d○ ○住處現場查獲照片13張、扣案物品照片3 張、告訴人 Y○○提供之行動電話通話錄音翻拍照片1 張、告訴人 丁○○之被害人影像截圖4 張、收件人丁○○之信封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