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7號
PHDA,109,簡,7,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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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7號
原   告 海軍一四六艦隊

代 表 人 邱俊榮 
訴訟代理人 蔡秉宏 
      許家嘉 
      陳尚偉 
上列原告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經核本件起訴不
合法律上程式之規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 項、第50條前段,本件應提出蔡秉
  宏、許家嘉陳尚偉為原告機關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
  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立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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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