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9號
PHDV,109,補,69,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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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保證責任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藍俊昇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鳳嬌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63,808 元,應繳納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5,0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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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