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連思成律師
張義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進來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800
元【計算式:澎湖縣○○市○○段000 地號公告現值8,800 元/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81㎡=712,800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 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