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柯駿逸
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柯駿逸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清字第3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 序,再經本院裁定應予免責確定,有本院109 年度消債職聲 免字第2 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既已 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