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43號
PHDV,109,司促,843,20200629,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4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曾議賢 

債 務 人 曾紹勛 

 
一、債務人曾議賢曾紹勛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洪束緞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伍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案外人洪束緞 於106年03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
  發予(卡號:5434-9200-0144-7303)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
  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
  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 案外人洪束緞 自108年06月23日至108年12月29日共消
  費簽新臺幣113,513元,但於108年12月12日後即未按期給付
  ,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122,
  652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 案外人洪束緞於109年1月2日死亡,經查司法院網站,
  無辦理拋棄繼承及陳報遺產事件。查債務人曾議賢曾紹勛
  為其法定繼承人,自應依法承受洪束緞之債務。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
  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   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及繼承系統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6)9216777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