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4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曾議賢
債 務 人 曾紹勛
一、債務人曾議賢、曾紹勛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洪束緞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伍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案外人洪束緞 於106年03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
發予(卡號:5434-9200-0144-7303)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
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
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 案外人洪束緞 自108年06月23日至108年12月29日共消
費簽新臺幣113,513元,但於108年12月12日後即未按期給付
,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122,
652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 案外人洪束緞於109年1月2日死亡,經查司法院網站,
無辦理拋棄繼承及陳報遺產事件。查債務人曾議賢、曾紹勛
為其法定繼承人,自應依法承受洪束緞之債務。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
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 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及繼承系統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6)9216777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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