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30號
PHDV,109,司促,830,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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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吳冠賢 

債 務 人 裴若安(即裴雪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參佰伍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冠賢前就讀私立協志高中邀同債務人裴若安
  裴雪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30萬元之「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6筆,共計新臺幣138
  ,316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
  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
  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冠賢自民國109年03月02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15,352元,及自
  民國109年0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109年03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裴若安即裴雪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
  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
  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6)9216777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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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