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93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洪珮琪(原名:洪倩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柒佰零貳元
,及其中伍萬參仟肆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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