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64號
債 權 人 趙若羚
債 務 人 宋榮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
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及釋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
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
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
為繁雜遲緩。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債權
人係聲請債務人給付新台幣( 下同) 60 萬元,及自民國101
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月200 元計算之違約
金。考其抵押權登記謄本雖有載明違約金按每萬元每月200
元計算,惟其須依照各個契約有約定始可請求,此由依其抵
押權登記謄本載明「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每萬元每月20
0 元整」自明,而債權人所提出之本件債權證明( 即本票影
本) 並未有約定違約金之記載,故債權人請求違約金難認合
法,應予駁回,至其餘聲請係屬合法,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之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6)9216777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