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64號
PHDV,109,司促,764,2020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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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64號
 
債 權 人 趙若羚 

債 務 人 宋榮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
  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及釋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
  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
  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
  為繁雜遲緩。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債權
  人係聲請債務人給付新台幣( 下同) 60 萬元,及自民國101
  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月200 元計算之違約
  金。考其抵押權登記謄本雖有載明違約金按每萬元每月200
  元計算,惟其須依照各個契約有約定始可請求,此由依其抵
  押權登記謄本載明「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每萬元每月20
  0 元整」自明,而債權人所提出之本件債權證明( 即本票影
  本) 並未有約定違約金之記載,故債權人請求違約金難認合
  法,應予駁回,至其餘聲請係屬合法,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之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6)9216777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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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