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64號 債 權 人 趙若羚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榮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因所提不 動產登記謄本尚不足以釋明本件債權存在,故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足以釋明本件債權存在之證據,諸如票 據、借據、匯款證明或其他債權契約書。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