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64號
PHDV,109,司促,764,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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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64號
 
債 權 人 趙若羚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榮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因所提不
  動產登記謄本尚不足以釋明本件債權存在,故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足以釋明本件債權存在之證據,諸如票
  據、借據、匯款證明或其他債權契約書。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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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