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11號
CTDV,109,除,111,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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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李婉華 
代 理 人 許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肆張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 之如附表所示股票4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 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4 張無效。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4 張,經本院以民國108 年度司催字 第22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 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 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8 年9 月27日刊登於本院外網等情, 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本院網頁公告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9 年2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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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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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25355-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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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8-ND-0027828-6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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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01611-4 │股票│1 │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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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01938-0 │股票│1 │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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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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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