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10號
CTDV,109,除,110,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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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許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伍張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貴院108 年 度司催字第22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8 年9 月27日刊登於貴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 主張權利,顯見此證券5 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 示股票5張,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27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5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08年9月27日刊登 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有春日機械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在卷 可稽,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2 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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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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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25356-1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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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027829-8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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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027830-4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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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01612-6 │股票│1 │852 │
├──┼─────────────┼─────────┼──┼──┼───┤
│ 5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8-NX-0001939-1 │股票│1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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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