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61號
CTDV,109,訴,461,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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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1號
原   告 朱泉安 


被   告 許郭阿蜜

      江朱秀花
      葉桂卿 

      郭陳素


      江朴淯 

      江裕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 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及同法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專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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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