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67號
原 告 王仲祺
法定代理人 王懿昇
金敏鳳
訴訟代理人 杜承翰律師
被 告 林夙慧
林仲修
陳筠昀
黃靖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鄭翊秀律師
陳鵬翔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09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原本就讀於高雄市私立義大國際高級中學(下稱義大 中學),自民國107年間就讀9年級起,雖在基於好玩心態 ,以自己所有手機之錄影功能,偷拍同學A生、B生(均為 女性,姓名年籍隱匿)之裙底,並於觀賞後刪除而暫存於 手機垃圾桶資料夾中,但別無其他性騷擾或不良舉止,惟 經其他同學發掘前開檔案後向義大中學校方通報,義大中 學遂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等相關法令,由被 告丙○○、乙○○、戊○○等人組成調查小組(下稱被告 丙○○等性平調查委員)進行調查,惟其等卻僅於108年4 月19日通知原告及法定代理人丁○○到校訪談一次後,義 大中學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委員會)即於10 8年6月11日作出108年6月11日義大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調查結果決議書(下稱系爭決議書),決議原告應記大 過處分、向被害人道歉、接受性別平等教育及接受心理輔 導等決議。
(二)被告丙○○等性平調查委員於108年4月19日通知原告及法 定代理人丁○○到校訪談時,並邀集該校之學務主任兼性 平會執行秘書之被告己○○與會,並作成訪談逐字稿紀錄 (下稱訪談紀錄),從訪談紀錄可知,當時性平委員詢問 原告及法定代理人丁○○就原告對A生、B生所為行為之意
見,原告固然坦承有偷拍行為,但觀賞完就刪除而暫存於 手機垃圾桶資料夾中,丁○○亦表示有聽聞義大中學校方 處理人員告知伊相關檔案係在手機垃圾桶資料夾中,原告 僅就此部分行為固有承認,但對於被告己○○提出照片指 稱原告在小琉球之義大中學活動中有注視其他女同學胸臀 、抓摸女同學身體之行為(下稱系爭A行為),及被告丙 ○○詢問6年級時曾將D生關在小工具間並撲到D身之行為 (下稱系爭B行為)等,原告均否認有上開行為,並提出 合情理之答辯意見。
(三)惟細觀系爭決議書之內容,義大中學之性平委員會,除前 述原告對於A生、B生之行為外,卻完全省略原告對於系爭 A、B行為之答辯,武斷地認定原告有系爭A、B行為,另有 許多訪談紀錄中根本未詢問原告,亦或提示予原告及法定 代理人丁○○查閱,原告及法定代理人丁○○全然不知悉 上開指控,卻遭性平委員據以為根據而懲處原告(性平委 員會據以懲處原告之行為、所引證據、原告意見,詳如附 表一所示),上述指摘原告之事項,證據來源不明,論理 不清,亦未在訪談中提出予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丁○○知 悉,致原告無法及時提出答辯,性平委員卻將上開事項據 以為決議懲處原告之事由,明顯是以不正當程序突襲原告 ,嚴重損害原告權益。再細繹系爭決議書之內容,更見邏 輯不通、立論錯誤(詳如附表二所示),是以系爭決議書 顯係以不正當之程序突襲原告、認定事實錯誤、經驗與論 理法則矛盾不通,卻決議懲處原告,嚴重損害原告權益。 而被告己○○雖有參與108年4月19日性平委員訪談原告之 過程,但被告己○○卻在訪談時提出在小琉球活動中之隨 拍照片,並毫無任何根據地影響性平委員,致性平委員會 先入為主地認定原告有注視其他女學生,無端指摘原告, 致性平委員認定事實錯誤,而為系爭決議書懲處原告,而 共同侵害原告權益。
(四)被告丙○○、乙○○、戊○○共同組成調查小組,依性別 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應秉持公正、客觀、專業處理性騷 擾案件,但從系爭決議書、訪談紀錄內容細觀,被告丙○ ○、乙○○、戊○○全然以先入為主之想法,逕自認定原 告有性騷擾之行為,完全違背性平法第22條第1項課予被 告丙○○、乙○○、戊○○之法律上義務。被告丙○○、 乙○○、戊○○對原告調查程序中,僅詢問A、B、D生與 小琉球之事,但系爭決議書卻突然記載C、D、E生等諸多 根本未讓原告充分查閱知悉與答辯之指控內容,亦無從明 確告知其等亦將涉及C、D、E生等事件納入認定事實之範
圍,更無告知原告其得主張之法律上權利與救濟途徑為何 ,逕認定原告有性騷擾行為,已違反性平法第22條第1項 、第24條第1項課予被告丙○○、乙○○、戊○○之法律 上義務。又被告己○○於訪談時提出在小琉球活動中之隨 拍照片,並毫無任何根據地影響性平委員,使性平委員先 入為主地認定原告有注視其他女學生,無端指摘原告,致 性平委員認定事實錯誤,而為系爭決議書懲處原告,亦屬 與被告丙○○、乙○○、戊○○共同侵害原告權利之共同 侵害人。被告等之上開行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其他人 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而造成原告心理上痛苦甚鉅及身心靈 極大之陰霾及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 條第2項、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 告因此所受之精神上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丙○○、 乙○○、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1,00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己○○應給付原告2,00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㈢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義大中學處本件原告涉嫌性騷擾案件之經過如下: 1、義大中學性平委員會於108年4月7日召開會議,決議受理 原告涉嫌性騷擾案件之檢舉,並依性平法第30條第2項、 第3項規定,委請教育部核可並納入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事件專業人才庫之被告丙○○、乙○○、戊○○等 3人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2、被告丙○○等性平調查委員:
⑴於108年4月19日訪談原告(母親丁○○陪同在場)、被告 己○○、被害學生A、B生,原告對性騷擾檢舉內容,部分 承認,部分否認,被害學生A、B生則分別陳述如何遭受原 告性騷擾之事實經過與見聞事實。
⑵於108年5月1日分別訪談被害學生C、D、E生,其等亦分別 陳述如何遭受原告性騷擾之事實經過與見聞事實。 ⑶於108年5月19日再分別訪談2位教師釐清相關待證事實。 ⑷被告丙○○、乙○○、戊○○歷經近2個月之調查後,於 108年6月6日檢附相關資料提出調查小組調查報告給性平 會。
3、義大中學性平委員會於108年6月10日召開會議後,審議後 決議:「認定原告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成立,情節重大, 予以大過一次懲處」、「原告行為應向被害人以書面或口 頭方式鄭重道歉」等,決議書於108年6月11日送達原告。
4、原告於108年6月18日對性平委員會之系爭決議提出申復, 學校申復審議小組於108年8月1日審議決定:「申復有理 由,應由性平會對部分事實重新調查」。
5、性平委員會重新調查之調查小組遂於108年8月27日訪談原 告(父親甲○○及委任律師李茂增陪同在場),原告對性 騷擾檢舉內容,部分承認、部分否認。
6、性平委員會重新調查小組於108年11月25日提出調查報告 (檢附相關資料)給性平會。
7、性平委員會召開會議於108年12月2日重新審議後,決議: 「原告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成立,處以小過2次」、「如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原告向A生、B生、C生 、D生道歉」,決議書於108年12月6日寄送原告。(二)被告己○○為義大中學學務主任,亦為性平委員會執行秘 書,因接到家長電話舉發及相關學生向其申訴原告涉嫌性 騷擾之事,同時,原告母親也到學校向其說明原告有拍攝 學生裙底之事,乃促請性平會進行調查及審議,並於108 年4月19日接受調查小組訪談,訪談內容均係其聽聞家長 電話舉發、相關學生申訴內容及原告母親說明內容(訪談 內容有錄音)。
(三)就被告等4人之上開所為:
1、被告丙○○係律師,被告乙○○及戊○○則是大學教授, 均係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人才 庫之成員,學有專精,其等受性平會委派組成調查小組進 行調查,調查過程均依教育部頒定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防治準則規定,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為之 ,並依其調查所得資料及所得心證撰寫調查小組之調查報 告,提供給性平會審議時參考,其等所有作為,均係依法 行事,並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情事可言。 2、被告己○○依法促請性平會進行調查及審議本件性騷擾案 ,並就其聽聞家長電話舉發、相關學生申訴之內容及原告 母親說明內容,於調查小組訪談時據實陳述說明,其所為 也係依法行事,並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情 事可言。
(四)被告等人既無因故意或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情事,自不成 立侵權行為,自無原告所謂之損害賠償責任可言。另就訴 訟對象而言,被告丙○○、乙○○、戊○○等組成之調查 小組,乃係受性平會委派進行調查及訪談原告及相關人員 ,並將調查結果向性平會報告,再由性平會委員進行討論 並作成決議而已,案件之最終審議結果,仍以性平會會議 決議為準,而由性平會負責。原告接獲系爭決議書,如認
為該決議侵害其權益而欲提告,亦應針對性平會或性平會 所屬學校為之,其竟針對被告提起本件侵權行為訴訟,明 顯告錯對象。被告己○○僅係依法促請性平會進行調查及 審議本件性騷擾案,並就其聽聞家長電話舉發、相關學生 申訴內容及原告母親說明內容,於性平委員訪談時據實陳 述說明而已,有何侵害原告權利之有。本件原告之訴,於 法律上顯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
(一)義大中學於108年間受理他人檢舉原告性騷擾案之檢舉案 件,並由被告丙○○、乙○○、戊○○組成調查小組進行 調查,並於108年4月19日通知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丁○○ 到校訪談。
(二)被告丙○○、乙○○、戊○○組成之調查小組調查時,曾 於108年4月19日通知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丁○○到校訪談 一次,同時並邀集被告己○○與會,並作成訪談逐字稿紀 錄。
(三)義大中學於108年6月11日作成系爭決議書,原告不服申復 後,義大中學於108年12月2日另作成申復調查結果決議書 。
(四)原告確有偷拍學生A生、B生之裙底,並於觀賞後刪除而暫 存於手機垃圾桶資料夾中之行為。
四、本件爭點:被告等人是否成立侵權行為?如成立,原告得請 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若干?
五、本院論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 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 第184條定有明文。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 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 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 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有最高法 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決要旨可參。故依上開法條規定 及最高法院判決要旨之說明可知,侵權行為賠償請求權之 成立,必須以行為人有侵害他人之行為、行為具有不法性 、就損害結果發生具有故意過失之可歸責性,行為人有違 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之情形,而造成他之損害,及損害之發 生與行為人之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等為成立要件。(二)按,性平委員會與性平調查小組係不同性質之組成及組織
,性平調查小組係設於性平委員會之下之組織,其性質、 功能及職權為受性平委員會委派進行調查及訪談原告及相 關人員,並將調查結果向性平會報告,再由性平會委員進 行討論並做成決議之調查性質組織而已。而性平委員會與 申訴委員會、訴願委員會一樣,具有準司法機關性質,具 有審議、認定及調查性平調查小組所作成之調查及訪談報 告、證據是否可採,並作成決議之權。故調查性平調查小 組所作成之調查及訪談報告、證據,是否屬實?其採證之 標準、證明力認定之寬嚴?是否可採?等等,均是由性平 委員會調查、認定、判斷,最後均是由性平委員會所作成 ,並非性平調查小組作成調查及訪談報告、證據,性平委 員會即需受拘束,故不論性平調查小組所作成調查及訪談 報告、證據為何,與性平委員會最後所作成調查、認定、 判斷及決定之間,均難認二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與 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不符,而不成立侵權行為。(三)經查:㈠本件被告丙○○等性平調查委員,於經義大中學 性平委員會指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後:⑴於108年4月 19日訪談原告(母親丁○○陪同在場)、被告己○○、被 害學生A、B生,原告對性騷擾檢舉內容,部分承認,部分 否認,被害學生A、B生則分別陳述如何遭受原告性騷擾之 事實經過與見聞事實。⑵於108年5月1日分別訪談被害學 生C、D、E生,其等亦分別陳述如何遭受原告性騷擾之事 實經過與見聞事實。⑶於108年5月19日再分別訪談2位教 師釐清相關待證事實,於108年6月6日檢附相關資料提出 調查小組調查報告給性平會。已盡其調查之法定職權及能 事,難認有何故意或過失或有何違反法律規定之情形;且 其等所作成之調查及訪談報告、證據等等,是否可採,最 後均是由性平委員會所認定及作成,二者間並不具有相當 因果關係,自與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不符,而不成立侵權 行為。㈡而被告己○○為義大中學學務主任,亦為性平委 員會執行秘書,因接到家長電話舉發及相關學生向其申訴 原告涉嫌性騷擾之事,同時,原告之母也到學校向其說明 原告有拍攝學生裙底之行為,其因此而促請性平會進行調 查及審議,並於108年4月19日接受調查小組訪談,而訪談 內容均係其聽聞家長電話舉發、相關學生申訴內容及原告 母親說明內容,自難認其有何故意或過失或有何違反法律 規定之情形可言;且被告己○○所陳述之內容及提出之證 據,是否可採等等,最後均是由性平委員會所作成,二者 間並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與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不符 ,亦不成立侵權行為。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本件事證及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之其餘主張、陳述、抗 辯、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其他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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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以懲處原告之行為│所引證據 │原告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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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丁○○有│法定代理人金敏│訪談紀錄中完全沒有記載│
│在原告雲端帳戶中看│鳳自己陳稱。 │法定代理人丁○○有如此│
│過相關檔案。 │ │陳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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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有長期觸碰C生 │C生訪談中表示 │⒈性平委員從未詢問有關│
│胸部、拉C生手撫摸 │有看過、聽過或│ C生所述事項,也從未 │
│原告生殖器、在電話│曾經歷過。 │ 提示C生訪談紀錄給原 │
│中要求C生與其玩真 │ │ 告閱覽。 │
│心話大冒險輸的人要│ │⒉C生表示有看過、聽過 │
│脫衣服等行為。 │ │ 或曾經歷過?究竟是何│
│ │ │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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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6年級時將D生│D生訪談中表示 │⒈原告已在訪談中表示雖│
│關在小工具室內再以│有看過、聽過或│ 有將D生關在小工具室 │
│身體壓住D生 │曾經歷過。 │ ,但沒有以身體壓住D │
│ │ │ 生(詳原證2第13頁) │
│ │ │⒉況且以經驗法則、論理│
│ │ │ 法則判斷,既然D生已 │
│ │ │ 遭關入小工具室內,而│
│ │ │ 原告在外,又如何以身│
│ │ │ 體壓住D生? │
│ │ │⒊性平委員也從未提示D │
│ │ │ 生訪談紀錄給原告閱覽│
│ │ │ ? │
│ │ │⒋C生表示有看過、聽過 │
│ │ │ 或曾經歷過?究竟是何│
│ │ │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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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長期對D生摸胸 │D生訪談中表示 │⒈性平委員從未詢問原告│
│(摸到內衣跑掉)、│有看過、聽過或│ D生此部分事項,也從 │
│抓胸扭轉胸、抓D生 │曾經歷過。 │ 未提示D生訪談紀錄給 │
│的手去摸原告生殖器│ │ 原告閱覽。 │
│、詢問D生乳頭顏色 │ │⒉況且以經驗法則、論理│
│、於小琉球共坐一艘│ │ 法則判斷,原告是如何│
│獨木舟時利用坐在D │ │ 「長期」對D生摸胸? │
│生後面之機會,隔著│ │ 拉D生的手去摸原告生 │
│D生衣服,多次撫摸D│ │ 殖器?如何在獨木舟上│
│生背部,甚至自後往│ │ 隔著D生衣服摸其身體 │
│前撫摸D 生胸部。 │ │ ?周遭都有旁人,都沒│
│ │ │ 有人看見?看見了都沒│
│ │ │ 制止?D生這些指控完 │
│ │ │ 全不合普通常人的經驗│
│ │ │ 常識,也毫無邏輯上可│
│ │ │ 能。 │
│ │ │⒊D生表示有看過、聽過 │
│ │ │ 或曾經歷過?究竟是何│
│ │ │ 者? │
├─────────┼───────┼───────────┤
│原告碰觸E生胸、臀 │E生訪談中表示 │⒈性平委員從未詢問原告│
│、腿。 │有看過、聽過或│ E 生所述事項,也從未│
│ │曾經歷過。 │ 提示E 生訪談紀錄給原│
│ │ │ 告閱覽。 │
│ │ │⒉E生表示有看過、聽過 │
│ │ │ 或曾經歷過?究竟是何│
│ │ │ 者? │
├─────────┼───────┼───────────┤
│原告將同學拍攝上傳│決議書中無顯示│⒈性平委員從未詢問原告│
│於IG之女同學影像截│證據為何。 │ 此事,也從未提示相關│
│圖後,傳述該女同學│ │ 資料給原告。 │
│未穿內褲之行為。 │ │⒉決議書完全沒有敘明此│
│ │ │ 事之來源為何。 │
├─────────┼───────┼───────────┤
│原告於小琉球坐獨木│決議書中無顯示│⒈訪談紀錄中完全沒有顯│
│舟時利用某女同學翻│證據為何。 │ 示此事的證據為何,也│
│倒獨木舟之際,佯裝│ │ 沒有提示其他人的訪談│
│協助反趁機撫摸女同│ │ 紀錄,只有被告丙○○│
│學。 │ │ 突然詢問原告此事,但│
│ │ │ 原告也已經當場提出合│
│ │ │ 理答辯,且原告也立刻│
│ │ │ 表示不知道有被告林夙│
│ │ │ 慧所說被摸的女學生有│
│ │ │ 對原告罵髒話。被告林│
│ │ │ 夙慧究竟是以什麼證據│
│ │ │ 詢問原告? │
│ │ │⒉決議書完全沒有敘明此│
│ │ │ 事之來源為何。 │
└─────────┴───────┴───────────┘
附表二:
┌─────────────┬───────────────┐
│系爭決議書內容 │原告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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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訪談A生、B生、C生、D│A生、B生、C生、D生、E生及丑師 │
│生、E 生及丑師,均就上情(│均就上情看過、聽過或曾經歷過?│
│即前段表格中事項)表示有看│究竟是誰看過?聽過和人的何事?│
│過、聽過或曾經歷過… │決議書敘述含糊,令人費解。 │
├─────────────┼───────────────┤
│本小組認為上述同學及丑師證│A生、B生、C生、D生、E生與丑師 │
│詞陳述連貫,且彼此見聞並互│的證詞是什麼事項「陳述連貫」又│
│核一致。 │「互核一致」?且A生、B生、C生 │
│ │、D生、E生與丑師竟然是「彼此見│
│ │聞」一致,豈不是說明此6人已經 │
│ │事先通謀串通,才有可能「互核一│
│ │致」? │
├─────────────┼───────────────┤
│又渠等均與甲生(原告)並無│A生、B生、C生、D生、E生與丑師 │
│恩怨,理無攀誣構陷可能。 │既然有事先通謀串通,以「互核一│
│ │致」的說詞稱原告有對A生、B生、│
│ │C生、D生、E生性騷擾,顯然至少 │
│ │有A生、B生、C生、D生、E生與丑 │
│ │師聯合共同霸凌原告,又豈可說A │
│ │生、B生、C生、D生、E生等人與原│
│ │告毫無恩怨。 │
├─────────────┼───────────────┤
│在訪談紀錄中,A生、B生、C │性平委員全無提示A生、B生、C生 │
│生、D生、E生對甲生(原告)│、D生、E生之訪談紀錄給原告與法│
│之行為舉措均感覺奇怪、不舒│定代理人丁○○查閱,原告根本無│
│服、被嚇到、噁心等,且雖有│法知悉A生、B生、C生、D生、E生 │
│多次向甲生(原告)反應要求│是否確實有這些反應紀錄。 │
│不再犯,但或遭甲生否認故意│ │
│或責罵而不了了之。 │ │
├─────────────┼───────────────┤
│衡諸其行為自就讀國小六年級│性平委員在認定事實部分並無敘明│
│起至九年級止,期間長達四年│是以何證據認定原告自國小六年級│
│,且多次以不經意之舉措令女│起就開始性騷擾女同學。 │
│同學一開始無法確認是否出於│ │
│故意行為之方式,趁機徒手或│ │
│以手肘對多名女同學施以碰觸│ │
│、撫摸胸、臀、大腿,甚至截│ │
│取女同學走光照片、偷拍女同│ │
│學裙底、詢問女同學胸部乳頭│ │
│顏色、要約玩脫衣猜拳遊戲等│ │
│具性意味之行為。 │ │
├─────────────┼───────────────┤
│於行為遭查覺後,僅承認有偷│原告已承認固有偷拍A生、B生二人│
│拍二名女同學之裙底,對於其│之裙底,但原告並沒有做其餘事項│
│他性騷擾行為均矢口否認,事│,且性平委員訪談原告時幾乎沒有│
│後態度顯非良好等情。 │提及C生、D生、E生與丑師所述的 │
│ │事情,決議書卻稱原告全然否認。│
│ │未經提示給原告之事項,原告無從│
│ │知悉,又如何否認?且此決議書所│
│ │據內容遠超過訪談時所述內容,性│
│ │平委員顯然是有陷原告於違法情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