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66號
CTDV,109,補,466,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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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張瑞兆即張徐春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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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