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張瑞兆即張徐春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