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64號
CTDV,109,補,464,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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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4號
再審原告  伍月香 

再審被告  黃舜挺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
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
文。查再審原告於民國109年3月26日,對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
13號損害賠償事件第二審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不服
,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再審被告於原確定判
決事件中向再審原告請求之金額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0,000 元及相關利息,經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是以本件
再審之訴應徵之裁判費為5,4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楊捷羽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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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