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呂宜峰
訴訟代理人 潘慧陵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園農牧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0,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並陳明本件之請求權
基礎為何(是否僅依票據關係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