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50號
CTDV,109,補,450,2020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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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呂宜峰 
訴訟代理人 潘慧陵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園農牧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0,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並陳明本件之請求權
  基礎為何(是否僅依票據關係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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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