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23號
CTDV,109,補,423,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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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謝亞廷 
      謝亞凌 
      謝哲民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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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