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 告 陳源和
訴訟代理人 林宗儀律師
原告與被告劉汜駥即劉蕙弘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0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