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馬文桂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六龜中華基督教浸信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附表所示之人為相對人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至改選新任董事為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62 年12月4 日設立登記而有第一屆董事會,嗣因風災等原因遺 失董事改選紀錄,無法再向主管機關及管轄法院辦理變更登 記,且第一任董事即第三人李若文、蘇川恭、楊煦、陳李于 治均已過世無法行使職權,故有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之必 要,俾利相對人得持續運作等語。
二、按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 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 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非訟事件法第 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立法理由所示,本條之臨時董事 ,係針對不能或怠於行使董事職權者而設,故應依不能或怠 於行使職權者之人數決定應選任之臨時董事人數,若一人不 能,應選任一名,二人不能則選任二名,依序類推。三、經查,相對人登記之第一屆董事計有5 人,除聲請人外,其 餘4 人即李若文、蘇川恭、楊煦、陳李于治均已過世等節, 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章程、法人登記證書、董事名冊、戶 籍謄本等在卷可參。就聲請人部分,觀諸相對人捐助章程雖 規定董事任期為三年,惟對於董事任期屆滿而無新任董事接 任時,原董事是否即當然喪失董事資格並無明文,民法總則 編對此亦未明定,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95 條第2 項本文「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 任時為止」之規定,由聲請人延長董事職務至改選新任董事 時為止,是以目前相對人不能行使職權之董事應僅有上述4 人,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附表所示之人,均有意願擔任相對 人臨時董事,有願任臨時董事同意書1 份在卷可佐。從而, 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選任如附表所示之人為臨時董事, 代行董事職權至改選新任董事為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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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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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楊子江 │高雄市○○區○○路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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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沈福成 │高雄市○○區○○村○○路00│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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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秀真 │南投縣○○鎮○○巷00弄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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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楊路得 │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
│ │ │之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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