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黃俊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振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631426之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二、請敘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並具體載明年
、月、日。(台端聲請狀載如附表所示,惟未見附表)
三、陳報台端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
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
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
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