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09號
CTDV,109,司拍,109,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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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黃振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川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及該債權已屆清償
  期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四、請提出坐落高雄巿區六龜區文武段9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
  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
  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五、相對人潘川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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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