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黃振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川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及該債權已屆清償
期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四、請提出坐落高雄巿區六龜區文武段9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
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
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五、相對人潘川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