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739號
CTDV,109,司促,9739,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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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739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務 人 鍾石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參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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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