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70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莊心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蔡文津、蔡最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1 編號1 部分,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新臺幣無角分
)
二、債務人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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