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708號
CTDV,109,司促,9708,2020062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70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莊心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蔡文津、蔡最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1 編號1 部分,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新臺幣無角分
  )
二、債務人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