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63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大社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萬福
債 務 人 吳源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九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
九四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九一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一二計算之
違約金,㈡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點九四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九一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一二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