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621號
CTDV,109,司促,9621,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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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621號
 
債 權 人 吳德南 


債 務 人 陳秀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120條第2項、第
  229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存證
  信函及寄件人為債務人陳秀枝之回執所載,於文到5日內繳
  清,送達日為109年5月14日,則債務人於109年5月20日始負
  遲延責任,是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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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