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608號
CTDV,109,司促,9608,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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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60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王宏榮 
代 理 人 吳佩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俐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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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