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60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可麗即柯建鴻之繼承人、柯亭羽即柯建鴻
之繼承人、柯婉柔即柯建鴻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可麗、柯亭羽、柯婉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二、債務人柯亭羽為89年6月15日生,已成年,則貴公司列柯家
楹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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