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435號
債 權 人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晶鑽電訊有限公司、李智生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確認本件連帶債務人之正確姓名為何,倘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蓋依貴公司所附之借款契約書所示,連帶債務人為
李「智」生,與聲請狀所載之姓名李「強」生不符)。
三、依貴公司所附之借款契約書,債權人為洪世鴻,則貴公司請
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如債權人有誤列之情事,
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有債權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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