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435號
CTDV,109,司促,9435,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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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435號
 
債 權 人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晶鑽電訊有限公司李智生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確認本件連帶債務人之正確姓名為何,倘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蓋依貴公司所附之借款契約書所示,連帶債務人為
  李「智」生,與聲請狀所載之姓名李「強」生不符)。
三、依貴公司所附之借款契約書,債權人為洪世鴻,則貴公司請
  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如債權人有誤列之情事,
  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有債權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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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鑽電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