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326號
CTDV,109,司促,9326,2020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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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32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盧姿伶 
債 務 人 弘全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敏璋 
人         

債 務 人 何佳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參佰玖拾萬陸仟壹佰玖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㈡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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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全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