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319號
CTDV,109,司促,9319,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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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319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劉薰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零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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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