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14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姵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所檢附之信用卡申請書,其申請人為徐瑛𤧞與聲請狀所載
之姓名不符,請提出債務人徐姵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陳明是否有更名之情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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