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148號
CTDV,109,司促,9148,2020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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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14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姵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所檢附之信用卡申請書,其申請人為徐瑛𤧞與聲請狀所載
之姓名不符,請提出債務人徐姵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陳明是否有更名之情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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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