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3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良一
債 務 人 楊雪貞律師即卓士翃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第三人卓士翃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壹
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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