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116號
CTDV,109,司促,9116,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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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楊雪貞律師即林建福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建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壹佰玖拾萬肆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管理被繼承
  人林建福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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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