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05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鹽埕區七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燕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敏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確認債權人全名是否有誤?如是,請更正之。(依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所載貴委員會之全名應為『七賢大樓管
理委員會』)
三、請提出債務人陳敏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陳敏英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四、請陳明對債務人陳敏英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
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五、請提出郵政回執正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