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04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葉美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肆佰捌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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