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003號
CTDV,109,司促,9003,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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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003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葉志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參佰參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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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