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972號
CTDV,109,司促,8972,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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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97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李嘉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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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