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91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曹金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肆佰叁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93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
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
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
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
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94年06月12日起即未依
約繳款,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
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