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911號
CTDV,109,司促,8911,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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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91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曹金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肆佰叁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93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
  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
  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
  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
  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94年06月12日起即未依
  約繳款,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
  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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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