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872號
債 權 人 大河漾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海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宗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影本及管理費收
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請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究為蔡宗勳抑或蔡宗「𪸃」,並提出其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
所有權人蔡宗勳之第一類建物謄本(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00號6樓)。
三、請陳明對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
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
信函及郵政回執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
簿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