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840號
債 權 人 陳琨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日陞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自借款日起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資料(按給付無
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
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
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
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
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
二、承上,倘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請具體載明「借
款日」之年、月、日為何?倘利息起算日不一,請分別載明
金額及利息起算日。
三、債務人日陞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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