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715號
CTDV,109,司促,8715,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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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715號
 
債 權 人 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展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明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未獲主管機關核准品牌公司減徵貨物稅之證明
  文件。
二、債務人丁明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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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