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714號
債 權 人 葉易欣
債 權 人 葉易婷
債 權 人 葉柔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榮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借據所載,主債務人似為葉榮傳,葉武男僅為
連帶保證人,如台端為葉榮傳之繼承人,則台端請求向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之依據為何?( 依民法第749 條規定,保證人
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
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主債務人葉榮
傳應負最終清償責任,又依民法第344 條規定,債權與其債
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
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依借據所載借款人有葉榮傳、葉榮源、葉榮珍,則台瑞請求
葉榮珍給付新臺幣3,680,000 元之依據為何?( 數人負同一
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
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民法第272 條、第271 條分
別定有明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