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65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巫旻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其
中㈠新臺幣柒仟參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
柒萬貳仟零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巫旻純於民國103年9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主文㈠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 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①預 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 計算);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 費率);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 書;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⑤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 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⑦補 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緣相對人巫旻純於民國106年10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主文㈡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5月11日止未受償之遲
延利息93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2039元。遲延利息計算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 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 息。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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