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63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劉佳蓉(原名:劉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肆佰貳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佳蓉於91年07月0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
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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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 │
│序號│(新臺幣)│ (民 國) │ (民 國) │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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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499035元│自94年7月4日│至104年8月31│年息20% │
│ │ │起 │日止 │ │
│ │ ├──────┼──────┼────┤
│ │ │自104年9月1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日起 │ │ │
├──┼────┼──────┼──────┼────┤
│ 002│187707元│自109年1月3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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