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596號 債 權 人 陳隆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氏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對話紀錄中「雪漾養生會館」即為債務人阮氏雪之相關資料,或其他與債務人阮氏雪間有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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