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556號
CTDV,109,司促,8556,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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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5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陸鳳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壹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七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
  仟玖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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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